关于印发《赣州市网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 免罚清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网信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赣州市委办公室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法治营商环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赣市办发202111)文件要求,不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办制定了《赣州市网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赣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2831




赣州市网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清单(试行)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适用条件

1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未设立举报入口、未及时受理投诉举报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十六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

1.未造成危害后果;

2.首次被发现;

3.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自行采取措施改正的。

2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1.未造成危害后果;

2.首次被发现;

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3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在明显位置明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明显位置明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

1.未造成危害后果;

2.首次被发现;

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自行采取措施改正的。

4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未设立举报入口、未及时受理投诉举报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社会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1.未造成危害后果;

2.首次被发现;

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自行采取措施改正的。

赣州市网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赣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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