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互联网违法
和不良信息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网民积极参与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建设,引导和发动广大网民举报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共同维护赣州清朗网络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赣州市属地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赣州市属地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是指赣州市属地网站平台(账号)制作、复制、发布的违法和不良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赣州属地的网站、微博、微信、抖音、论坛、社区、群组等传播的各类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三条 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有奖举报工作。
第四条 举报受理的违法信息有:
(一)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 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七)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或涉及网络电信诈骗的;
(八) 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 发布信息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五条 举报受理的不良信息有:
(一) 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
(二) 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
(三) 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
(四) 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五) 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
(六) 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
(七) 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
(八) 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九) 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第六条 举报受理的方式有:
(一)登录赣州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平台网站www.gzwx12377.cn举报;
(二) 关注微信公众号“网信赣州”,进入菜单,点击“投诉举报”选项举报。
(三) 拨打举报电话0797-8996770举报;
(四) 发送电子邮件至gzwx12377@163.com举报。
(五) 到赣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赣州市长征大道8号市政中心双子楼北楼809室)现场举报。
电话举报和现场举报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第七条 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具体负责举报奖励标准的制定和奖励的认定、兑现工作。
第八条 举报中心办公室及时梳理举报受理情况,提出有效举报初步认定意见。每月初,举报中心对上个月有效举报进行集体研究,认定需奖励的有效举报。
匿名举报、举报的是非属地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不在有效举报认定范畴。
第九条 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每年安排6万元举报奖励资金预算,每月奖励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原则上每月奖励总额不超过0.5万元,所需资金从网信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 单条有效举报奖励标准按如下方式确定:
(一) 单条有效举报奖励标准原则上不超过200元/条;
(二) 当月有效举报25条以上的,按当月奖励总额平均分配;
(三) 涉政、涉恐、涉暴等重大敏感互联网违法信息实行一事一议,单独奖励。
第十一条 出现多人举报同一信息,且均为有效举报的,经核实,奖励最先举报人。
对不属实、不在受理范围内的举报信息,在受理后应及时通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应在有效举报认定后,及时将有效举报认定结果及举报奖励兑现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 有效举报奖金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兑现。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有效举报奖励兑现工作,在有效举报认定结果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举报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银行账号。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 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举报人所有信息保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来源:赣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编辑:熊小勤